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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法律知识专项:行政诉讼之简易程序

2021-04-07 15:20:31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试题再现】

(多选)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题目解析】

考点: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解析:【答案】AC。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题中,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上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发回重审说明案件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同时上诉审是二审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书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对于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因为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完善的程序。本题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适用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也可以定期宣判。

考试中,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经常与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及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条件混淆考查。

【知识链接】

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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