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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社区:明确薪酬待遇 打破岗位“天花板”

2021-01-12 16:00:09 来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明确薪酬待遇 打破岗位“天花板”丨《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今年4月起实施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和工作职责,为全面提升社区工作者工作能力和明晰工作职责提供了依据。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由薪酬等级部分、工龄奖励部分、职业津贴部分、学历津贴部分、岗位绩效部分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进一步优化了岗位绩效的组成和考核方式。

根据《办法》,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以薪酬等级为基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各区、县(市)制定本辖区的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实施办法和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的情形。严禁各级机关借调、抽调社区工作者。

1、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4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标准核定

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

社区工作者按照“4+N”的结构配备: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社区党组织由1名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1名专职主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2名专职副主任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兼职委员不领取工资报酬。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内部调剂、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4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标准核定;对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500户可增配1名社区干事。

2、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其中,薪酬等级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

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2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工龄奖励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

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

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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