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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

2021-01-12 15:59:44 来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区坚持不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强大力量。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管理模式,增强社区工作者安心岗位的信心,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和职业荣誉感,构建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起草依据

为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及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和工作职责,为全面提升社区工作者工作能力和明晰工作职责提供了依据。

(二)社会工作者任用。

社区工作者按照“4+N”的结构配备: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社区党组织由1名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1名专职主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2名专职副主任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干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

(三)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

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由薪酬等级部分、工龄奖励部分、职业津贴部分、学历津贴部分、岗位绩效部分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进一步优化了岗位绩效的组成和考核方式。

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以薪酬等级为基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

(四)社区工作者管理

各区、县(市)制定本辖区的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实施办法和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的情形。严禁各级机关借调、抽调社区工作者。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民政局,日常解读人为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处付炜,联系电话为84664622。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原标题:《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http://www.harbin.gov.cn/art/2021/1/11/art_727_975289.html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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