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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号实施《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12 15:51:53 来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5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

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职责。

(一)提出党支部或党小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各项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协调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党员参与社区治理;负责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群团义工队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抓好党的基层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密切联系群众,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依法协助街道(乡镇)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供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六)及时向街道(乡镇)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推行居务公开。

(七)完成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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