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7 15:52:2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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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
1、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2、信访事项的受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进行处理。
(2)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信访事项的办理
(1)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其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信访事项的督办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突发事件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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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