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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招录社区工作者1422人公告

2020-05-27 09:54:21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党对城市基层工作的领导,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打造基层治理骨干力量,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17〕42号)和《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计划面向本市高等院校2020届毕业生招录1422名社区工作者,其中和平区10名、河东区147名(其中6名需在河北省涉县铁厂街道社区工作)、河北区88名、南开区20名、红桥区61名、东丽区280名、西青区209名、津南区200名、北辰区176名、武清区100名、宝坻区10名、静海区60名、宁河区61名,统筹安排到所辖社区工作。现就组织招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及资格条件

本次招录工作面向天津市高等院校2020届毕业生开展,不限户籍。根据招录计划,各区分别设置两个职位,具体职位要求及招录人数详见职位表。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须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专接(升)本毕业生等。

4.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8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

5.热爱社区基层工作,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体检标准。

考生父母为本市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考生不得报考父母工作所在区的职位,实行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录为社区工作者:受过刑事处罚或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道德败坏,参加过邪教组织的;其他不宜从事招录岗位工作的。

二、政策待遇

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须在社区工作,党组织关系转至所在社区党组织,享受以下政策:

1.社区工作者实行合同制,与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

2.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在社区工作年限等确定,设置3岗18级,具体薪酬待遇附后。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户籍不在天津市的,可获得天津市户籍。

4.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可参加公务员定向招录或事业单位定向招聘。

5.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社区工作者,所在社区被评为五星社区的,按程序可选聘为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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