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6 16:57:0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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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1、种类:1)根据继承人和继承遗产的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可分为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本人地位,按自己原本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原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2、继承的主体:1)权利的主体:继承人2)义务的主体:被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
3、内容:1)依法享有的权利2)继承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4、客体: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
遗产的特点:①时间上的限定性,必须是死亡时遗留的财产②内容上的财产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③范围上的限定性,个人所有的财产④性质上的合法性,自然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续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接受的方式:1)书面或口头明确作出
2)默示方式:分割前未声明放弃的,视为默示接受继承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1)书面形式
2)本人承认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认定有效
3、放弃的时间: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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