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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基知识:遗产的认定

2019-07-23 09:59:42 来源: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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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各大考试中,继承考点一直都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考察相对简单,但也不可避免偶尔出题相对较难一些,所以借此机会作者以案说法,对继承里边“遗产”认定做一个简要总结,以便学员再碰到时不会懵。

案例一:老王(男,60岁,老伴健在),一次夜间务工回来,由于视线不好,被一小汽车撞到,不幸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20万,留下房屋四间,种耕地10亩,存款12万。请问可以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案例一解析:

第一,遗产只能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本案例中房屋四间、十亩耕地的收益,存款12万,首先要分割出一半归老王老伴,剩余的属于老王的遗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不能算作老王的个人遗产,该款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所以不能作为老王个人遗产继承。

第三,耕地承包权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它不具有可继承性,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这不是继承。若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但耕地的收益可以继承。

案例二:老王(男,60岁),突发心梗死亡,留下老宅房屋四间,承包同村村民耕地10亩,承包期还有3年到期,存款2万,债务15万。请问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案例二解析:

(责任编辑:小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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