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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法律知识:《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女性权利保护的规定

2019-01-18 11:09:20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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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考点梳理

考点一、时间考查法。

最常规的考法就是用单选题或者多选题的方式考查在什么时间段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这种考法简单粗暴,记清楚法条皆可做对题目。

考点二、偷换概念考查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仅仅规定在特殊时间段内,男方不得提离婚,只是对于男方的离婚请求作出了限制。言下之意是,此种情况之下,女方仍享有选择权,女方可以选择在此时间内提出或者不提出离婚。所以在考试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判断题对于该法条的阐述,以防偷换概念,给大家挖坑。

考点三、绝对定义考查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虽然对于特殊时段内男方的离婚请求作出了限制规定,但并不是绝对的限制,该法条后半句还规定到“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此小编以“女方怀孕期间”作为着手点来探讨该法条的例外规定。小编将“女方怀孕期间”分为不同情况讨论:

情形1 某甲与某乙结婚后,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此种情形也是最为普遍的现象或某甲与某乙婚前发生性行为导致某乙怀孕后成婚的。

情形2 某甲与某乙结婚后,感情不稳定。某甲有出轨行为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其怀孕。

针对情形1,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针对情形2,甲婚后与他人通奸导致怀孕,虽然女方有孕在身,但毕竟孩子不是乙的,且双方在婚姻期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女方违反此义务,若不支持男方的离婚请求有违法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可认为女方行为是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从而支持男方的离婚请求。所以,法院对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适用,不仅要以保护妇女和胎儿权益为出发点,应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出最终判决。如:女方有孕在身,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女方同意诉讼离婚的或女方有孕在身,但对男方经常实施家暴行为,男方提出离婚的等等,法院均可以考虑将其认为是“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而支持男方的离婚请求。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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