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1 11:17:10 来源: 沈阳市考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禁毒工作力量,促进我市退役士兵就业,沈阳市面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上岗、自谋职业、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公开招录禁毒社会工作专职人员。现将有关招录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岗位及数量
招录岗位为:禁毒社会工作专职人员岗位。
招录人数为:全市1000人。其中:和平区招录97人;沈河区招录112人;大东区招录125人;皇姑区招录121人;铁西区招录148人;苏家屯区招录90人;浑南区招录55人;沈北新区招录48人;于洪区招录56人;辽中区招录44人;康平县招录15人;法库县招录30人;新民市招录30人;开发区招录29人。
二、招录人员范围
沈阳市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上岗、自谋职业、下岗失业退役士兵。
三、报考招录条件
(一)报考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沈阳市户籍,年龄在55周岁以下(1964年7月10日后出生);
3.沈阳市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上岗、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4.身体健康,具有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自愿从事禁毒工作,具备履行岗位所需工作能力,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涉黑、涉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打击的;涉黄、涉赌、涉毒受到行政处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委、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组织参加过邪教、迷信组织或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被处理过的;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6.其他不宜从事禁毒社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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