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5 15:22:54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8 记录
8.1 类型
记录主要包括过程式记录、摘要式记录和问题取向记录。
8.2 内容
8.2.1过程式记录应包括:
——个案工作会谈开始时的情况;
——服务对象与社会工作者彼此传递的具体事实及相关回应;
——服务对象及社会工作者在会谈过程中的感受以及会谈结束的情况。
8.2.2摘要式记录应包括:
——服务对象基本资料;
——服务对象来源和求助事由;
——服务对象家庭结构图;
——问题陈述,主要是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对问题的看法和期待;
——服务对象的主观问题陈述,其他相关人士对问题事实的客观陈述。
8.2.3问题取向记录应包括:
——服务对象基本资料;
——问题叙述及相关人员对问题的预估情况;
——个案工作服务过程与结果的记录。
8.3 要求
8.3.1每个阶段均应有文字记录,可采用录音、录像等作为记录的辅助手段。
8.3.2应保证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全面性。
8.3.3应注意个案记录的保密范围、例外状况等原则性规定。
8.3.4记录应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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