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3 09:11:09来源: 江苏政府网
第五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七条 民政局将定期对人才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勾。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违反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五)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七)未满服务年限的。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将定期组建由相关部门、辖区单位、专家、服务对象等组成的评估组,对资助的项目每半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资助,并视情况追缴相应的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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