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9 10:07:0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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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基金会的设立
1、概念:-----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分类:(是否可以向公众募捐)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非公募基金会
登记管辖:
(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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