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8 16:01:4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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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分类
行业分类:
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
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
民事责任分类:
个体//合伙//法人是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登记申请。(60日内决定)
4、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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