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8 14:26:5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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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免予社团登记的团体
1.单位内部的团体
2.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
工、青、妇、科、侨、台、青年、工商
3.国务院机构编制内免予登记的团体
文、作、新、对外友好、外交、冒促、残、宋庆龄
法、红会、职工思政、欧美同学会、黄埔、职教社
4.其他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文联属11个文艺家协会)
(二)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数量。(30/50)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必要的资产和经费。(3/10)
(三)登记管辖
1.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
2.地方性社会团体——地方政府登记管理机关
3.跨行政区域社团——共同上级政府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程序:
1.可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社区服务
2.需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
依法、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的
政治法律、科技、宗教类,境外组织在华代表机构
需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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