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4 14:28:4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2.资格认定与取消
(1)资格认定---可以申请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8个条件
②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③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年检达到一定标准
④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年检达到一定标准
不属于税前扣除的四类社团:
①以企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
②以从事同一职业或者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③以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④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2)资格取消
①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1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②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④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⑤受到行政处罚的。(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3.申请审核程序与要求
(1)程序
申请---分别向批准他的民政部门同级别的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门提出。
初步审核---民政部门
审核确认---民政、财政、税务
定期公布---国家、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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