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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2018-11-28 10:53:13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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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犯罪条件有三: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关于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情形还有一些争议,因此我们还需要反面去了解不够成共同犯罪的相似情形。

1、共同过失行为:由于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过失不存在意思联络行为,因此,虽然客观上共同造成了同一后果,但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因此不属于共同犯罪情形。

2、同时犯:有相同的故意犯罪内容而没有意思联络。例如甲乙二人碰巧同时入户盗窃一户人家,但是事前没有联络,虽然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但是同样不具有事前的意思联络,各自分别构成犯罪而不构成共犯。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虽然二者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所报的主观态度是不同的,此时对于造成的结果也应该分别定罪处罚。

4、实行犯过限:共同实施了犯罪但是其中有人实施超出共谋范围的其他行为。此时对于超出部分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入室盗窃,甲望风乙行窃,行窃过程中还实施了强奸行为,此时甲乙之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而强奸罪只有乙单独构成。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当中,共同的意思联络是比较重要的判断标准和条件,在实际做题过程中需要找准题目信息从而进行准确判断。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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