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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宣告死亡

2018-11-08 16:16:10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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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死亡的要件及程序

1.要件

(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特殊情形是较为重要的考点。宣告死亡的普通期间为4年,即最普遍的杳无音讯的情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为2年,例如遭遇游泳海啸,登珠峰遭遇暴风雪,马航MH370等。极特殊情形,即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限制。意外事件的含义与2年的一致,关键点在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这时不受2年时间限制,例如2001年的中美南海撞机事件,飞行员王伟跳伞后下落不明,后被确认牺牲,这种情形就属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另外,也要注意这些时间点与宣告失踪的比较记忆。宣告失踪为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一是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例如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债权人等。二是只能向法院申请。这与宣告失踪一致。

(3)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非经法院宣告,不能确认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这一点与宣告失踪一致。

2.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公告期,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为3个月。而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死亡宣告,则其一,关于死亡时间,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其二,宣告死亡的一般法律后果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特殊情况下还发生另外的法律后果。

一般后果:

1.妻离:婚姻关系自动终结。可以改嫁、续弦。

2.子散:子女可以被依法收养。

3.家破:财产可以被继承。

4.人亡:法律上视为死人。

5.特殊后果:如果失踪人并未真正死亡,则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例如某男非洲务工期间被宣告死亡,但其实际上被当地某部落相中,抢走做了上门女婿,则宣告死亡期间某男实施的赠与、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如有冲突,则以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为准。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其房产被依法继承,可甲又立遗嘱将房产进行了分配,则最终遗产的分配以遗嘱为准。

三、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经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撤销死亡宣告。

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向民政局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注意一点,即只要配偶再婚过,哪怕撤销时已是单身状态,也不能自行恢复。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妻再婚,后其妻又丧偶,则甲被撤销死亡宣告时即使其妻单身,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

2.子女收养:合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3.财产继承:善意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适当补偿。恶意申请人:返还+赔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必返还。例如,甲被宣告死亡期间,其房产被其子继承,其子后又将房产以市价卖于乙,则甲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乙不必返还房子,由甲之子适当补偿甲即可。

四、课堂小结

1.本节小的知识点较多,注意在理解基础上识记,特别是其中一些时间节点的记忆。

2.对于宣告死亡的要件不需要死记硬背,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其核心要点和与宣告失踪的区别,并具化到实际案例中。

3.宣告死亡及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要侧重理解,可能会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察。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1年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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