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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易错考点

2018-09-28 14:25:28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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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概念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二、易错考点解析

(一)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误认为乙是想报复自己,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结果发现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只不过需要带着锄头去田地,刚好路过此处,那么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此处甲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因为并不存在一个现实的不法侵害。

(二)不允许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举例】某甲得知自己的仇人在酒席上说过“一定要杀死某甲”的话后,当晚就潜入仇人房内,乘他醉酒睡熟之机,用刀把他砍至重伤。对此行为即属于事前防卫,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三)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在考试中,考生重点需要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并且能够判断出来;此处一般是以案例考察,需要准确判断。一旦认定其行为为正当防卫,则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田某持刀欲对范某实施抢劫,范某把携带的财物扔在地上,田某捡东西时,范某乘机抢刀将其砍死,范某属于:

A. 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 D.紧急避险

【答案】A

(责任编辑:wjf4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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