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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公共基础知识:特别行政区

2018-09-07 10:59:11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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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邓小平先生“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实践,成功的以和平方式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体制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面我们就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展开论述。

特别行政区享有宪法和特区基本法赋予的高度自治权:

第一,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应当按照宪法和特区基本法赋予的权限立法,立法后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外,除极少数需要在特区实施的法律之外,特区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这里极少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和国家主权色彩密切的法律,例如《宪法》、《国旗法》、《国歌法》等。

第二,行政管理权。除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应当由中央政府管辖的事项之外,特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事务,例如独立的税收和预决算、自行负责社会治安、自行发行和流通自己的货币、单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

第三,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干涉;终审权是指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终审法院为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判决。

第四,对外交往权。也称外事权,是指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对外参加经济和文化交流,参加此类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文化方面,香港和澳门特区可参加奥运会,经济方面香港和澳门可以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但是对外交往的权限只限于经济和文化交流,政治方面则不行,因为对外政治交往属于外交权限,特区无权参与,例如香港、澳门不是联合国的成员。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由宪法和特区基本法所赋予的,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能妥善处理中央政府与特区地方的关系。正如习近平主席去年视察香港时说道,“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必须坚守“一国”原则,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高度自治”为由对抗中央的权力,中央对特区具有无可争议的全面管治权。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香港、澳门和台湾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

B.特别行政区立法无需经过中央批准

C.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特区基本法作部分修改和补充

D.对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高人民法院

【答案】ACD。解析:A在我国,特别行政区只有两个,即香港和澳门,台湾属于省,错误;B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限立法,立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无需批准,正确;C特区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错误;D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自我管辖,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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