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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之易混罪名辨析

2018-08-23 16:24:28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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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有财产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

3、管辖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般由检察院管辖;职务侵占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

【例题】王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为筹措赌资,多次挪用本公司现金用于赌博,累计数额达10万多元,后无力偿还。王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资金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A。解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案例中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排除BD;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同,前者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后者目的在于非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本题“无力偿还”表明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故本题选A。

二、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辨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抢夺罪和盗窃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而盗窃罪不采取暴力手段,是以平和的手段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

3、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只侵犯财产权利。

(责任编辑:wjf4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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