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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公共基础知识:简述《民法总则》的变化

2018-07-02 11:45:44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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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变化

《民法总则》是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由原来的9章增至如今的11章,由原来的156条增至206条。增加独立章——非法人组织、期间的计算;将原来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章拆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删除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

规范了统一用语,如用“自然人”代替了“公民”,如“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民事活动”等,在用语上更加专业。

二、内容上的变化

1.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调整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划分标准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增加胎儿民事权利

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现行《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1]关于胎儿的遗产份额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胎儿有民事权利,但前提是胎儿出生时活体。另外,草案中的规定也没有穷尽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的所有情形,如孕妇被撞,导致胎儿死亡,此时胎儿是可以独立起诉还是由母亲代为起诉,草案并未提及,只是用了一个“等”字,静待司法实践中的结果。

3.监护制度

(1)遗嘱监护

总则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规定可以很好的解决父母过世后,出现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争抢监护或者拒绝监护的情形。

(责任编辑:wjf4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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