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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刑罚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

2018-03-08 09:51:01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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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社区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罚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社区考试。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再享有()权利。

A、选举权

B、被选举权

C、言论、出版自由

D、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解析:答案:ABCD。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故本题答案为ABCD。

2、张三因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罚执行期间,其不得从事的是()

A、担任大学教师

B、担任国家公务人员

C、出版图书

D、进行游行示威

解析:答案BCD。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三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故本题答案为BCD。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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