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5 18:36:32 来源: 谯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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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经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开展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以下简称“专项岗位”)选岗工作,现将选岗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岗位开发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下岗分流人员中的退役军人以下岗时所在乡镇为单位开发专项岗位;政府安置到其它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以原工作单位地址所在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发专项岗位;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以入伍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发专项岗位。
二、专项岗位设置
根据我区实际,本次开发专项岗位1500个,分别为:
1.乡镇(街道)环境监督员;
2.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工作员;
3.乡镇(街道)司法调解员;
4.乡镇(街道)城管执法管理员;
5.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
6.乡镇(街道)社保助理员;
7.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员;
8.乡镇(街道)其他专项岗位,可根据退役军人的特长及实际,开发其他专项岗位。
三、选岗条件
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安置后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中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年龄: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当前无营业状态工商注册登记;
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自愿选择专项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不符合选岗岗位条件的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参加邪教及非法组织的人员;
法律规定不得报名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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