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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社工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五章第三节(2)

2017-11-24 09:29:5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遗嘱继承

1、遗嘱

---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

---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3、效力表现为: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的遗嘱,应当首先按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3)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一)遗嘱的设立

1.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附加义务

指定补充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二)遗嘱的法律效力

1、遗嘱的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合法。

2、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2)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

(3)被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没有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份额

(6)处分了他人财产

三、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一)遗赠

1.概念: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2.遗赠的生效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不能侵犯弱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dly4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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