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3 09:14:2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社会工作师考试交流群 542168983 | 官方微信“sqgzzks"
报考指导 | 社会工作实务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考试题库
【导语】一年一度的社会工作师考试又来了,为了方便广大社工中级的考生们备考,中公社会工作师的小编特地为你整理了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考备资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就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某些排除性规定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的补充规定
第一、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至少相差40岁。
第二、夫妻共同收养、共同送养
第三 只限收养一名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合意
征得10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注意:必须进行收养登记
自愿订立收养协议
自愿办理收养公证
1.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
(责任编辑:dly44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