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2 09:19:4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5)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情形:
①重婚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离婚后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的探望权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
(一)含义
是指有关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援救、帮助的手段和办法。
(二)措施及组织
劝阻------村(居)民委员会
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制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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