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2 09:19:4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有两大类:
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拟制: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2、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再婚权。
(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1、祖孙关系
(1)祖(外祖)父母对孙(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孙(外孙)子女对祖(外祖)父母有赡养义
(3)祖孙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2、兄弟姐妹关系
(1)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
(2)受过兄姐扶养的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
(3)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分为登记离婚、诉讼离婚
(一)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也叫依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与离婚有关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已达成书面协议
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者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法定理由: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视为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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