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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无因管理

2017-11-10 10:10:18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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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部分中,一个高频的考点:无因管理。

在学习具体知识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学习目标。对于这个知识点,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重点注意哪些方面呢?给大家两个方面的建议:首先,我们要做到能识别,也就是要清楚何为无因管理;二是要了解无因管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要达到这样的一个学习目标,我们必须要把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搞清楚,下面将进行详细的讲解。

无因管理是引发债的发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很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学雷锋做好事”的行为。比如,我的邻居外出旅游,却把他家里饲养的宠物狗遗落在家门口。对于这只暂时无人看管的小狗,我主动把它抱回家,替我的邻居暂时看管喂养。这就是一个无因管理的事例。

了解了无因管理的概念后,我们来学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3.为他人管理事务。比如上文的事例中,我把邻居遗落的无人看管的小狗,主动抱回家看管喂养。

通过以上学习,我们发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就是对无因管理的概念的细化解读。了解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后,我们还需要达到另外一个学习目标,那就是要了解无因管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比如,我为了喂养邻居家的小狗,购买狗粮的费用支出可以要求邻居偿还;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比如,在饲养过程中我被这只小狗意外咬伤,打狂犬疫苗的费用支出可以要求邻居偿还。

以上针对无因管理的讲解,希望可以对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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