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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犯罪主体

2017-06-02 17:59:07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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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六周岁就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开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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