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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2017-04-13 11:49:59 来源: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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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

(一)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权利的行使

1.行使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

(三)行使的效果

1.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2.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习题演练】

(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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