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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十大考点剖析

2017-02-22 18:14:01 来源: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行政诉讼在考查起来相对比较抽象,做题难度也稍比其他考点略难,有考生直接对其放弃,万万不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分值比例相差较小,所以每个题都不得轻易放弃。接下来我们就来数数行政法的点:

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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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例:《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受委托的机构

D.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题考查的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相对人是公民、组织等。所以,本题D正确。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

例:农民王某在卖菜过程中和市民李某发生冲突,造成市民李某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处以拘留,属于( )。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此题从行政行为的种类进行考察,因行政行为的种类区分度比较难,所以需要进一步了解。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故本题答案为A。

(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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