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7 17:30:18 来源: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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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宁河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深入开展,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5]51号)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辅助工作。
一、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7月17日至1999年7月17日期间出生);
3、岗位要求详见《职位表》;
4、具有宁河区户籍;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工作地点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辅助工作,工作地点:所报岗位中的乡镇司法所。
三、招聘办法
招聘工作由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组成招聘小组,负责具体招聘工作。采取报名、资格初审、考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于2017年7月6日发布公告,报名在北方人才网网上进行(网址: )。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可在提交申请后的24小时内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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