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0 13:37:40 来源: 卫滨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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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组通[2015]23号)和《新乡市民政局 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关于选聘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通知》(新市民[2017]110号)要求,拟对我区缺额的40名专职社区工作者进行选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计划
计划选聘专职社区工作者40人,主要从事专职社区工作。
二、选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选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1、具有卫滨区户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纪违法记录;
3、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5、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7、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在调查处理的;
4、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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