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1 10:36:4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9.3.1.4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
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救助
①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9.3.2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9.3.2.1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1)城市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具体包括: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2)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程序
①申请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②审批 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③发放。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发放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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