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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社区工作者考试模拟试题(2)

2015-09-02 13:50:42 来源:


 

1.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为买方实际占有的,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标的物交付。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由此可见,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本题可作以下分析:

(1)若选择定金罚则,则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

(2)若选择违约金,则为约定的违约金8万元,同时由于是乙违约,所以必须返还定金5万元给甲,这样甲共获得13万元,大于定金罚则的10万元,能获得自己利益的很大化,也能得到法院支持,故C正确。

(3)禁止“并用式”选择,即甲不能要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另加定金罚则的10万元,总共18万元。故D项错误。

本题难点在于(2),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要将定金原价返还,“8万+5万”之意不是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用,而是只适用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 C。

3.答案: C

解析:

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故车费应当由甲承担。而手机的丢失与乙无关,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

4.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在附条件中,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本题中李某开旅行社的这一打算是在客观上来说不确定的事实,故属于附条件,根据45条第2款可知,李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应当还钱,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D

解析:

生命健康权、亲权和肖像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权利,法人不享有;商标权是法人特有的权利,公民不享有,故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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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ershi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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