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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事法律行为

2015-12-09 15:11:48 来源:

【导语】2015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中,很多的省份对于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会考到社区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很多考生找不到适合社区的备考资料,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搜集整理了以下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在社区工作者考试中提供帮助。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8、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3、默示形式: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3、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4、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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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ershi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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