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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市选拔优秀村和社区干部55人公告

2015-10-27 11:36: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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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5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告正在陆续发布中,大部分的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备考阶段,为了防止各位考生在备考之时忽略了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告的信息,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搜集整理了社区工作者的公告信息,希望广大考生及时了解。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干部,畅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干部队伍渠道的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选拔优秀村和社区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工作(以下简称“选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对象

选拔优秀村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的范围对象为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任职3年以上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

选拔优秀社区干部到街道(乡镇)机关任职的范围对象为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在社区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选拔优秀村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的,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熟悉农村党务、政务、事务工作,具有团结带领群众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工作能力。

2.热爱农村基层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任期内本人或所在村获得过区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4.年龄不超过43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选拔优秀社区干部到街道(乡镇)机关任职的,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熟悉社区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工作,具有创新社区治理、加强社区建设的实际工作能力。

2.热爱社区基层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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