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4 16:49:40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公共行政的功能和原则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行政诉讼的管辖相关知识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划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公司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很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由很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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