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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014-10-16 18:09:31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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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公共行政的功能和原则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及相关知识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注意事项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 .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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