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4 17:52:09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公共行政的功能和原则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行政行为的无效及相关知识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者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2)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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